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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家駿

趙智偉趙翊凱趙福來趙成家趙振榮趙進發趙進國趙有益趙阿川趙群趙文祥趙合春趙明煌趙聰田趙昭明趙麗華趙月妙趙素銀趙春惠趙庭足趙月杏趙淑美趙政雄趙彥維趙忠義趙春益趙春來趙春風趙榮標趙朝枝趙冠錡趙阿王趙木生趙木長趙于萱趙健廷趙義雄趙志偉趙韋婷上列 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月娥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文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3 月23日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通知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5 月31日以107 年度抗字第556 號民事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核定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核算其價額。又所謂派下權,係指派下對於公業所有權利及義務之總稱,亦稱為「房份」(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91年度台抗字605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確認上訴人就公業趙鰲峰‧趙鰲峰(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上訴人所主張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按其等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

二、經查,系爭祭祀公業之財產即桃園市○○區○○段○○○ ○○○○ ○○○○ ○號等3 筆土地,合計土地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35,670,643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有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19頁)。再查:

㈠本件上訴人固於107 年2 月27日具狀陳稱「趙嗣益」有水勝

、次愛、赤牛、明爐、五子、柳枝6 子,其中次愛無後;「嗣益」房之派下權比例為1/2 (目前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現員名冊僅有「嗣仙」、「嗣益」2 房,並無「嗣月」房)云云。惟查,系爭祭祀公業由趙若齊後代子孫趙玉牒集合「嗣仙」、「嗣益」及「嗣月」等三大房後代子孫所創立,其中「趙嗣益」有「趙水勝」、「趙次愛」、「趙赤牛」、「趙五子」、「趙明爐」、「趙柳枝」、「趙開明」等7 子,然「趙次愛」、「趙開明」並無後嗣,因此剩餘5 房,此有派下員系統表及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桃市溪文字第1050024939號函所附系爭祭祀公業自81年至97年派下現員名冊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70頁至第78頁、199 頁至第217 頁),故上訴人主張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並無「嗣月」房之後代子孫云云,尚不足採。依此,「趙明爐」之會份應為1/15【即1/

3 (「嗣仙」、「嗣益」、「嗣月」3 房)×1/5 (「趙水勝」、「趙赤牛」、「趙五子」、「趙明爐」、「趙柳枝」

5 房)=1/ 15 】。上訴人主張其等均為「趙明爐」之後代子孫,是上訴人於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會份應以1/15為計算基準,其各人於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會份依派下員系統表(見本院卷一第70-78 頁)計算如附表所示。

㈡又上訴人雖陳報趙阿川、趙群之會份比例為1/120 ;趙木生

、趙木長之會份比例為1/300 ;趙文祥、趙韋婷之會份比例為1/120 云云。然依系爭祭祀公業派下系統表所示(見本院卷一第70-78 頁,卷二第110 頁),渠等上訴人均為「嗣益」房趙永富之後,而趙永富有趙同仁、趙德科、趙阿福、趙德福、趙田嬰5 子,其中趙阿福、趙田嬰無後,而趙同仁有趙金茂、趙金土、趙連土3 子,趙金茂有趙阿川、趙阿宗、趙群3 子,其中趙阿宗無後;趙金土有趙木生、趙木長、趙玉雲、趙玉美、趙玉珍5 子(見本院卷第180 頁至第185 頁);趙連土有簡文吉、趙文祥、趙韋婷、簡文慶,其中簡文吉、簡文慶為異姓而無派下員權。參以趙永富之會份比例為1/60(見本院卷一第75頁),則上訴人趙阿川、趙群之會份比例應為1/ 360;趙木生、趙木長之會份比例應為1/900 ;趙文祥、趙韋婷之會份比例應為1/360 (計算方式詳附表)。

㈢另上訴人雖陳報趙麗華、趙月妙、趙素銀、趙春惠、趙庭足

、趙月杏、趙淑美之會份比例為1/2940;趙政雄、趙彥維、趙忠義之會份比例為1/840 云云。惟查,趙永富四子趙德福有趙珠文、趙珠村、趙阿美、趙政雄、趙文隆、趙彥維、趙忠義7 子,其中趙珠村、趙阿美無後,則趙德福繼承之會份(1/180 )應由趙珠村、趙政雄、趙文隆、趙彥維、趙忠義各繼承1/5 (見本院卷二第111 頁),上訴人誤以1/7 比例計算趙珠村、趙政雄、趙文隆、趙彥維、趙忠義之會份,應屬有誤,並使趙素銀、趙春惠、趙庭足、趙月杏、趙淑美(上開5 人均為趙珠文子女)會份之計算亦屬錯誤。參以趙福德之會份比例為1/180 ,則趙麗華、趙月妙、趙素銀、趙春惠、趙庭足、趙月杏、趙淑美之會份比例應為1/6300;趙政雄、趙彥維、趙忠義之會份比例應為1/900 (計算方式詳附表)。

㈣從而,本院核定各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附表:

┌─┬───┬────────────┬──────────────────────┬────────┬─────────┐│編│上訴人│①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價值│②派下員會份比例 │③上訴利益(新臺│④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號│ │ (桃園市○○區○○段 │ │ 幣/ 元以下四捨│ 費 ││ │ │ 423 、499 、504 地號公│ │ 五入:①②)│ ││ │ │ 告現值) │ │ │ │├─┼───┼────────────┼──────────────────────┼────────┼─────────┤│1 │趙家駿│235,670,643 元【(4,364.│1/540 (1/15×1/4×1/3 ) │436,427元 │7,110元 │├─┼───┤83+723.95+482.63)×42├──────────────────────┼────────┼─────────┤│2 │趙智偉│,300=235,670,643】 │1/1080(1/15×1/4×1/3×1/2) │218,214元 │3,480元 │├─┼───┤ ├──────────────────────┼────────┼─────────┤│3 │趙翊凱│ │1/1080(1/15×1/4×1/3×1/2) │218,214元 │3,480元 │├─┼───┤ ├──────────────────────┼────────┼─────────┤│4 │趙福來│ │1/600 (1/15×1/4×1/2×1/5) │392,784元 │6,450元 │├─┼───┤ ├──────────────────────┼────────┼─────────┤│5 │趙成家│ │1/600 (1/15×1/4×1/2×1/5) │392,784元 │6,450元 │├─┼───┤ ├──────────────────────┼────────┼─────────┤│6 │趙振榮│ │1/600 (1/15×1/4×1/2×1/5) │392,784元 │6,450元 │├─┼───┤ ├──────────────────────┼────────┼─────────┤│7 │趙進發│ │1/600 (1/15×1/4×1/2×1/5) │392,784元 │6,450元 │├─┼───┤ ├──────────────────────┼────────┼─────────┤│8 │趙進國│ │1/600 (1/15×1/4×1/2×1/5) │392,784元 │6,450元 │├─┼───┤ ├──────────────────────┼────────┼─────────┤│9 │趙有益│ │1/120 (1/15×1/4×1/2 ) │1,963,922元 │30,754元 │├─┼───┤ ├──────────────────────┼────────┼─────────┤│10│趙阿川│ │1/1080(1/15×1/4×1/3×1/3×1/2) │218,214元 │3,480元 │├─┼───┤ ├──────────────────────┼────────┼─────────┤│11│趙群 │ │1/1080(1/15×1/4×1/3×1/3×1/2) │218,214元 │3,480元 │├─┼───┤ ├──────────────────────┼────────┼─────────┤│12│趙文祥│ │1/1080(1/15×1/4×1/3×1/3×1/2) │218,214元 │3,480元 │├─┼───┤ ├──────────────────────┼────────┼─────────┤│13│趙合春│ │1/1080(1/15×1/4×1/3×1/2×1/3) │218,214元 │3,480元 │├─┼───┤ ├──────────────────────┼────────┼─────────┤│14│趙明煌│ │1/1080(1/15×1/4×1/3×1/2×1/3) │218,214元 │3,480元 │├─┼───┤ ├──────────────────────┼────────┼─────────┤│15│趙聰田│ │1/1080(1/15×1/4×1/3×1/2×1/3) │218,214元 │3,480元 │├─┼───┤ ├──────────────────────┼────────┼─────────┤│16│趙昭明│ │1/360 (1/15×1/4×1/3×1/2 ) │654,641元 │10,740元 │├─┼───┤ ├──────────────────────┼────────┼─────────┤│17│趙麗華│ │1/6300(1/15×1/4×1/3×1/5×1/7) │37,408元 │1,500元 │├─┼───┤ ├──────────────────────┼────────┼─────────┤│18│趙月妙│ │1/6300(1/15×1/4×1/3×1/5×1/7) │37,408元 │1,500元 │├─┼───┤ ├──────────────────────┼────────┼─────────┤│19│趙素銀│ │1/6300(1/15×1/4×1/3×1/5×1/7) │37,408元 │1,500元 │├─┼───┤ ├──────────────────────┼────────┼─────────┤│20│趙春惠│ │1/6300(1/15×1/4×1/3×1/5×1/7) │37,408元 │1,500元 │├─┼───┤ ├──────────────────────┼────────┼─────────┤│21│趙庭足│ │1/6300(1/15×1/4×1/3×1/5×1/7) │37,408元 │1,500元 │├─┼───┤ ├──────────────────────┼────────┼─────────┤│22│趙月杏│ │1/6300(1/15×1/4×1/3×1/5×1/7) │37,408元 │1,500元 │├─┼───┤ ├──────────────────────┼────────┼─────────┤│23│趙淑美│ │1/6300(1/15×1/4×1/3×1/5×1/7) │37,408元 │1,500元 │├─┼───┤ ├──────────────────────┼────────┼─────────┤│24│趙政雄│ │1/900 (1/15×1/4×1/3×1/5) │261,856元 │4,305元 │├─┼───┤ ├──────────────────────┼────────┼─────────┤│25│趙彥維│ │1/900 (1/15×1/4×1/3×1/5) │261,856元 │4,305元 │├─┼───┤ ├──────────────────────┼────────┼─────────┤│26│趙忠義│ │1/900 (1/15×1/4×1/3×1/5) │261,856元 │4,305元 │├─┼───┤ ├──────────────────────┼────────┼─────────┤│27│趙春益│ │1/960 (1/15×1/4×1/2×1/2×1/4) │245,490元 │3,975元 │├─┼───┤ ├──────────────────────┼────────┼─────────┤│28│趙春來│ │1/960 (1/15×1/4×1/2×1/2×1/4) │245,490元 │3,975元 │├─┼───┤ ├──────────────────────┼────────┼─────────┤│29│趙春風│ │1/960 (1/15×1/4×1/2×1/2×1/4) │245,490元 │3,975元 │├─┼───┤ ├──────────────────────┼────────┼─────────┤│30│趙榮標│ │1/480 (1/15×1/4×1/2×1/2×1/2) │490,981元 │8,100元 │├─┼───┤ ├──────────────────────┼────────┼─────────┤│31│趙朝枝│ │1/720 (1/15×1/4×1/2×1/2×1/3) │327,320元 │5,295元 │├─┼───┤ ├──────────────────────┼────────┼─────────┤│32│趙冠錡│ │1/720 (1/15×1/4×1/2×1/2×1/3) │327,320元 │5,295元 │├─┼───┤ ├──────────────────────┼────────┼─────────┤│33│趙阿王│ │1/240 (1/15×1/4×1/2×1/2) │981,961元 │16,185元 │├─┼───┤ ├──────────────────────┼────────┼─────────┤│34│趙木生│ │1/2700(1/15×1/4×1/3×1/3×1/5) │87,285元 │1,500元 │├─┼───┤ ├──────────────────────┼────────┼─────────┤│35│趙木長│ │1/2700(1/15×1/4×1/3×1/3×1/5) │87,285元 │1,500元 │├─┼───┤ ├──────────────────────┼────────┼─────────┤│36│趙于萱│ │1/1440(1/15×1/4×1/2×1/2×1/3×1/2) │163,660元 │2,655元 │├─┼───┤ ├──────────────────────┼────────┼─────────┤│37│趙健廷│ │1/1440(1/15×1/4×1/2×1/2×1/3×1/2) │163,660元 │2,655元 │├─┼───┤ ├──────────────────────┼────────┼─────────┤│38│趙義雄│ │1/180 (1/15×1/4×1/3) │1,309,281元 │20,953元 │├─┼───┤ ├──────────────────────┼────────┼─────────┤│39│趙志偉│ │1/960 (1/15×1/4×1/2×1/2×1/4) │245,490元 │3,975元 │├─┼───┤ ├──────────────────────┼────────┼─────────┤│40│趙韋婷│ │1/1080(1/15×1/4×1/3×1/2) │218,214元 │3,480元 │├─┼───┤ ├──────────────────────┼────────┼─────────┤│41│趙文隆│ │1/900 (1/15×1/4×1/3×1/5) │261,856元 │4,305元 │└─┴───┴────────────┴──────────────────────┴────────┴─────────┘

裁判日期: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