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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家駿

趙智偉趙翊凱趙福來趙成家趙振榮趙進發趙進國趙有益趙阿川趙群趙文祥趙合春趙明煌趙聰田趙昭明趙麗華趙月妙趙素銀趙春惠趙庭足趙月杏趙淑美趙政雄趙忠義趙春益趙春來趙春風趙榮標趙朝枝趙冠錡趙阿王趙木生趙木長趙于萱趙健廷趙義雄趙志偉趙彥維趙韋婷上 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月娥

趙文隆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輝吉等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為確認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陳報各自就公業趙鰲峰‧趙鰲峰派下權之比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日期:201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