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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1號原 告 段蓬麟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民航飛行員協會法定代理人 趙平川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稅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民航飛行員協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民航飛行員協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2,2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6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稅款
裁判日期:201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