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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4號

105年度訴字第164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複 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原 告 陳健仁被 告 湯煥彬

湯寶珠陳湯美珠湯真珠湯煥廣湯昆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 「桃園市○○區○○段○○○○○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日期: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