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8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賴家鼎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複 代 理人 黃麗岑律師
徐欣瑜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邱建瑋訴訟代理人 詹立言律師
陳鄭權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王建偉律師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