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秀卿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鄭錫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讓渡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 月25日105 年度訴字第17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