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6號原 告 魏文信被 告 鄭一鳴
林至頡章富萍蘇佐璽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被 告 宗太田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訴訟代理人 劉明婷
劉宏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