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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35號原 告 何鑛川被 告 姜延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拆遷補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5,

73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2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法 官 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裁判案由:返還拆遷補償款
裁判日期: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