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7號上 訴 人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被 上訴 人 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