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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8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洪貞華

吳鎮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君毅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 萬5,4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吳洪貞華、吳鎮宇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撤銷暴利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