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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8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5號上 訴人即原 告 黃勝煜訴訟代理人 王黃春玉被上訴人即被 告 黃哲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哲鍾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日期: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