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黃勝煜訴訟代理人 王黃春玉被上訴人即被 告 黃哲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1 月4 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見本院卷第10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