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1號原 告 連翊安訴訟代理人 連銘棋被 告 陳建廷被 告 宏溢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秀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祐鳴複 代理 人 林琪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五年度交易字第八五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2 年12月9 日遭被告陳建廷於送貨途中駕車撞傷,而被告宏溢貨運有限公司為被告陳建廷之雇主,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88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因車禍所受之損害。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建廷因業務過失傷害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嗣經分由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刑事案件審理在案,而被告陳建廷於該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