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9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6號原 告 賴永餘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資料到院,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4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對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提起本件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之訴。依原告所提出之書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賴阿完,有被告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頁);惟賴阿完早於同年4月24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賴阿完業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致欠缺訴訟能力無從代理被告進行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起訴即因被告欠缺法定代理人,以致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現今之住所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日期: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