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6號原 告 賴永餘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特別代理人 賴永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6號原 告 賴永餘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特別代理人 賴永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