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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9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936號原 告 賴永餘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特別代理人 賴永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日期:20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