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0號上 訴 人 丁明哲
丁吳美玉陳志華共 同送達代收人 曾冠棋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宇企業有限公司、林長儀間因本院民國
105 年度訴字第1960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