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 告 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忠一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被 告 翁女喬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女喬間請求履行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400 元;另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請被告強制遷離,就原告所有之利益,乃在於維持系爭大樓之正常管理、建立系爭大樓住戶應有秩序等目的、促進系爭大樓住戶之認同與居住品質等公共利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定之。上開二者訴訟標的價額核計為1,809,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履行決議等
裁判日期:201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