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6號上 訴 人 李天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偉國等人間因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08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9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