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 告 林文宏
林文達林文耀原 告 林碧蓮
林碧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複 代 理人 李明誌被 告 詹松齡
黃阿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林宗憲律師張克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3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