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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 告 林文宏

林文達林文耀原 告 林碧蓮

林碧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複 代 理人 李明誌被 告 詹松齡

黃阿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林宗憲律師張克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3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7-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