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8號上 訴 人 五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梃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1218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7,9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7,3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