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18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黃順興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彥昀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複 代理 人 魏意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6 年3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