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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號原 告 黃德權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被 告 洪創江

洪清江林玉雲黃瑞珍林美君黃薇予上列 二人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被 告 黃政鑫

黃馨慧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柏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汪智陽法 官 彭怡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清算
裁判日期:201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