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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2號上訴人 即原 告 迪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喜杰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振旺電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啓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裁判日期:201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