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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0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90號上 訴 人 黃登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大維、許舒涵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2090號請求確認建物滅失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1,543 元【計算式:(128.87+7.86)㎡×19,100元(即公告現值)=2,611,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滅失等
裁判日期:201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