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17號原 告 陳擧靜 李明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立言律師 陳鄭權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王建偉律師被 告 黃福添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