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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17號上 訴 人 陳擧靜

李明德被 上訴 人 黃福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85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