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29號原 告 詹孟龍被 告 林俊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37 萬9,0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6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