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5號原 告 司達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煥達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5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