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9號原 告 黃睿麟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睿抱、黃睿炳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464,800 元(見本院卷第20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5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