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8號原 告 徐萬興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法定代理人 吳富陞
參 加 人 吳富乾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被 告 詹增郎
詹增松詹增昌詹何月容張紹達張鴻鈞張春妹張愛珠張牡丹張淑媛張櫻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二七四四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倘就是否為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及得否代表祭祀公業為訴訟行為存有爭議,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63 號裁定意旨參照,同院87年度台抗字第246 號、85年度台抗字第474 號裁定均同此旨) 。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就被告祭祀公業吳從子旺之法定代理人吳富陞是否具有該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尚有爭議,業據本件參加人吳富乾等人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對之提起確認管理權不存在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744號受理在案,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查閱無誤,則上開爭議攸關本件被告祭祀公業吳從子旺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得否為合法訴訟行為,依前說明,自屬本件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