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8號原 告 徐萬興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法定代理人 吳富陞
參 加 人 吳富乾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被 告 詹增郎
詹增松詹增昌詹何月容張紹達張鴻鈞張春妹張愛珠張牡丹張淑媛張櫻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2744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牽涉本件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本院於107 年1 月25日裁定命本件在前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民事訴訟案件業經該院駁回該案原告之訴而告確定,有該確定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訴訟卷宗核閱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