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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2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 2,65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應以代位請求之系爭不動產價值予以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365,557 元(如附表一、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原告僅繳納2,650 元,尚不足21,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日期: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