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18號原 告 吼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劍武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被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專櫃經營合約而生之訴訟,而兩造間就系爭專櫃經營之法律關係,業以書面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專櫃經營合約書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