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5號上 訴 人 丞耀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鳳麟被 上訴人 利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錦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訴字第345 號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8,4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