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0號原 告 邱明玉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被 告 楊碧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林坤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益銘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