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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1號上 訴 人 陳幸被 告 陳虹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

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4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日5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3,873 元,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