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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9號原 告 房利美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玲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被 告 悅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如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複 代理人 何勇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於106 年4 月18日前具狀提供楊竣翔、蔡佩燊、楊秉恆、張世民購買系爭建案之買賣契約影本。並舉證說明下列事項,將繕本逕自送達被告。:

(一)被證六所施作之景觀工程係原告依原證一合約書所應負之責任範圍。

(二)該等工程價值新臺幣1,206,950元。

(三)原告已與景觀公司達成合意,同意該公司施作被證六之景觀工程及願給付被證六金額之證據。

三、請原告於106年4月18日前具狀說明景觀公司是否有施作如被證六所列之項目,若原告不同意被證六之金額,原告認合理之景觀工程施作金額為何,並將繕本逕自送達被告。。

四、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上開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等
裁判日期: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