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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7號原 告 林珠美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被 告 吳建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物標示欄中11798 建號之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街○○號地下層之1 」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街○○號地下層之1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裁判日期: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