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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3號原 告 許逸全上列原告與被告警仕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辦理原告董事解任之變更登記,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備註:

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裁判日期:201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