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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1號原 告 鍾梅蘭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 萬9,1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日期:201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