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7號原 告 李孟倫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被 告 傅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託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5 年4 月29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20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956元,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5 月5 日送達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