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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8號原 告 林垚青被 告 古北炫即古北炫地政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17,335元,並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

5 年5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裁判日期:201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