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36號原 告 黃政春

黃新科黃萬木黃鳳良黃文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被 告 黃文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七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祭祀公業黃優生之管理權不存在,且兩造均自承若無派下員身分者即無從擔任祭祀公業黃優生之管理人,是被告是否有派下員身分,即為本件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之一。經查,被告是否具有派下員身分,業經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派下員不存在之訴,現繫屬於本院10

4 年度訴字第27號事件審理,並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宣判,惟經原告提起上訴尚未確定。上開事件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涉及被告是否有擔任祭祀公業黃優生之管理人資格,顯為本件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核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兩造均聲請於上開各事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要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日期: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