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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36號原 告 黃政春

黃新科黃萬木黃鳳良黃文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被 告 黃文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就祭祀公業黃優生派下權是否存在,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1月3日裁定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號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民事訴訟業已確定,有本院辦理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11號判決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