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6號原 告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被 告 鄭彥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 月29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號:000-0000號,廠牌:BMW,型號:740LI,車身號碼:WBAKB41○○BC429579號自用小客車,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辦理車輛移轉登記予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號:000-0000號,廠牌:BMW,型號:740LI,車身號碼:WBAKB41○○BC429579號自用小客車,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辦理車輛移轉登記予原告」。
理 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9日105 年度訴字第956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