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1號原 告 石旭中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被 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被 告 陳岳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高雄市、新北市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
1 項、第20條前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原告住所地在桃園市,而投資款施工地在新北市,自以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較為適宜,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