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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2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啓光被 告 張興德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水電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興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興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0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裁判案由:給付水電費等
裁判日期: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