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調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調訴字第3號原 告 徐順福被 告 孫愛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同法第416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向本院訴請撤銷與被告間於103 年12月11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所成立之調解,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向作成該調解之原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