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選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楊麗環代 理 人 張香堯律師
廖宸和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重新計票事件。聲請人聲請雖據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17,827 元,惟查本件聲請案,應繳納之保證金應為526,674 元,聲請人僅繳納517,827 元,尚不足8,8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毛松廷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慧婷